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表》(见表格式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见表格式样)、已持有的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提出。
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四、申请人应当在当地车辆管理所查询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查询申请人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符合规定的,按照初学受理程序之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的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