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页 返回首页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2005-5-29 14:07:59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对肇事司机的处理
  对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交警部门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提取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可以留置24小时(经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
  2、对肇事车辆的处置
  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指派拖吊车将肇事车辆拖往指定地点保管。这样做,一是为了检验或鉴定需要(可以暂扣车辆20天,经批准可延长20天);二是为了确定车辆损失;三是为了确保抢救治疗费和损害赔偿的落实。在对肇事车辆检验或鉴定及定损完毕,车主或驾驶员按规定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负全责时的损害赔偿数额)、预付抢救治疗费并且缴清有关拖吊、保管等费用后,交警部门须立即放行肇事车辆。
  3、伤者抢救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伤者从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发生的医疗费用。
该医疗费用由医院作初步的估价,并由交警部门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未付足或拒绝预付的,交警部门继续暂扣肇事车辆。
  4、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责任认定宣布后,当事人各方无异议,或者支队交管科作出重新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宣布后,由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方公布,组织协商。
  调解次数限两次,期限为45日。经两次有效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向当事各方发给《调解终结书》。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伤者治疗终结之前,不能进行调解,但双方同时提出要求提前结案的除外。如对伤残评定不服,可向支队交管科提出重新评定。


 
[双击滚屏]  [打印] [关闭]
 
Copyright(c) 2005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科技处维护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ource Website Infomation Manage System Ver 1.0.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