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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
2005-5-29 14:07:35
  (一)义务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的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2、当事人应按公安交警勘查人员的要求,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上签字,并要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机动车方当事人应当预付非机动车、行人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
  4、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6、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境外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保人或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后方准离开。
  7、确定抚养人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伤亡者的抚养情况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等证明材料。
  8、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时参加调解,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须事先通知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场的,计为调解一次。
  9、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0、在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证据。
  11、受害人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当提供证据。
  (二)权利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60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3、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伤残重新评定。
  4、当事人对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鉴定。
  5、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使用简易程序处理。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印发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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