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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伤残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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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29 14:06:01 |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伤残评定申请书; 2、伤者病历。 (二)公安机关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三)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并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决定,并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送交申请人和原事故处理部门。原事故处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评定的决定。 (五)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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