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页 返回首页
     
     
七、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伤残的重新评定、车物损失价格的重新鉴定
2005-5-29 14:05:18
  (一)受理的部门
  交管科、事故科或法制科。
  (二)受理的条件
  1、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1)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事故责任认定书;
  (3)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
  2、事故伤残重新评定
  (1)事故伤残重新评定申请书;
  (2)事故伤残评定书;
  (3)接到事故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
  (4)医院证明和伤者病历。
  3、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鉴定
  (1)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鉴定申请书;
  (2)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
  (3)接到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后5日内。


 
[双击滚屏]  [打印] [关闭]
 
Copyright(c) 2005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科技处维护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ource Website Infomation Manage System Ver 1.0.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