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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调解的条件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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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29 14:04:17 |
(一)调解的条件 1、调解的时机: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参加人 (1) 交通事故当事人; (2) 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3、人数: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调解的项目 1、 医疗费; 2、 误工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护理费;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 残疾用具费; 7、 丧葬费; 8、 死亡补偿费;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12、财产直接损失。 (三)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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