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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调解的条件及项目
2005-5-29 14:04:17
  (一)调解的条件
  1、调解的时机: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参加人
  (1) 交通事故当事人;
  (2) 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3、人数: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调解的项目
  1、 医疗费;
  2、 误工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护理费;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 残疾用具费;
  7、 丧葬费;
  8、 死亡补偿费;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12、财产直接损失。
  (三)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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